更新时间:2022.03.22
债务人不认可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该债权转让行为是双方真实合法意思表示的,依法生效,但是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除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不需要盖章。如果转让债权的,则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如果转让债务的,则债务人可以在转让协议上盖章,也可以采用签名或者按指印的签字方式。
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不需要盖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不需要债务人盖章。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债务转让,债务人一般需要盖章,债务转让的,债务人需要和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的合意,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债权债务转让的,其从权利与从债务都会一并转让。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如果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且受让股权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能撤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转让后,如果是全部转让的,原债务人不能主张债务,需要由受让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是部分转让的,则原债务人能主张债务,原债务人可以与受让人一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如果原债务人是全部转让其债务的,原债务人不能主张债务,需要由受让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是部分转让的,则原债务人能主张债务,原债务人可以与受让人一同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债权人不通知债务人可以转让债务,但是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对债务人无效,所以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且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除非经过受让人的同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务人收到债权人权利转让通知后,权利转让生效,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一系列变化。原债权人被新债权人取代,或者新债权人的加入,
在我国债务人若无偿转让其拥有的股权,如果影响到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且受让股权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能撤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个人债权未经债务人同意可以转让,债权人转让其部分或者全部债权的,不需要经过债务人同意,但是应当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