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08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包括: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
可撤销婚姻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下有婚姻记录。只要是登记婚姻,即使是无效婚姻,也会有记录。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无效婚姻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并将生效判决书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当法院宣告你的婚姻无效或
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
婚姻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不会影响以后结婚,也不会有婚姻记录。 婚姻被确认为无效婚姻的,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三种: 一、存在重婚情况的。重婚可以表现为当事人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 二、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的。 三、双方或者一方未到法定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的办法:涉及到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及到的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用分割。
无效婚姻是指三种情形的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撤销无效的婚姻一般是不能向行政部门申请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内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被撤销之后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无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
对于无效婚姻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需要双档协商处理;协商无果时,需要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照顾没有过错的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决。我国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不具有合法法律效力,所以再此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是不能按照共同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