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30
债权的转让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所规定。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可以把合同的全部权利或者部分权利转移给第三人,从而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债权的转让不导致合同中义务的转移,仅仅是权利转移给了第三人。但如果合同的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法律制度,
公司债权,指的是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民事活动的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债权。而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有债权人即有债务人。
债的主体是特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人。 债务关系中的债权就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而产生的。
债务人的权利: 1、有权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 2、有权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回避; 5、有权收集和提供证据; 6、有权陈述、质证和辩论,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权选择调解; 8、
主债权合同就是指在签订因同一事项衍生的多个合同中,占据主要债权的合同,这个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样也约束着其它合同的行使。而具体什么样的合同是主债权合同,根据具体的合同签订情况,再具体界定。
优先债权是指可以在一般债权之前清偿的债权。民法典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海商法中共同债权人利益支付的费用均为优先债权。在破产法中,能够在破产债权之前清偿的债权是优先债权,如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
无担保债权是指没有设立特别担保的债权,无担保债权因为没有设立抵押、保证人、定金等担保,因此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行使质权、留置权等权利。债的担保,是指为确保债权得到清偿而设立的各种法律措施,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工资债权优先于工程承包款和抵押权,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 (一)工资债权优先于工程承包款受偿; (二)工资债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 (三)我国法律规定,民工工资优先。由以上规定可知,工资债权在执行分配中优先于国家税收受偿,明显区别于普通债权。
债权让与是一种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
未到期债权就是债权人能够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期限还未到。因为未到期债权属于不明确之债,存在着不能清偿的可能,原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履行义务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