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8
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
被行政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抗辩。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理后,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暂停执行。被行政处
申辩后是不能加重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确有道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当事人更重的处罚。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并且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且有明确的被告。
行政诉讼答辩状答辩人×××,……(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因×××诉我单位……(写明案由或起因)一案,现答辩如下:答
行政诉讼中答辩状应当包括:答辩人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信息;答辩人的答辩请求,以及可以支持答辩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写明证明自身行政行为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行政处罚减免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 二、被别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两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罚款的数额、所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以及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
行政处罚的罚款,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减轻行政处罚无需被处罚人提出申请,只要被处罚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