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7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三项权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20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地上没有建筑物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登记。
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如果抵押人未按照上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也视为一并抵押。
四荒土地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四荒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
港口码头用地属于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S3交通枢纽用地。同类型的还有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的土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港口码头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属于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S3交通枢纽用地。同类型的还有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公交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港口码头用地指人工修建的客、货运、捕捞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相应附属建筑物的土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港口码头用地
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划拨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我国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入在建工程后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 土地使用权在列示于在建工程的期间内不进行摊销。但在转入固定资产后,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剩余使用年限高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则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当考虑这一因素,并将其
可以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现有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建筑物视为一并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抵押人仍然有权依法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建造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