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6
有下列特征: 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 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合同已经成立,但欠缺某些对社会,对他人无影响的有效要件;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 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
合同变更的条件: 第一,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第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可变更合同的情形: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当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能够变更的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合同能够变更。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中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其中合同书、信件、电报等属于书面形式,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可以视为书面形式。
可变更合同有: 1、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2、因欺诈签订的合同; 3、因胁迫签订的合同; 4、因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5、因显失公平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合同可变更的情形有: 1、合同约定可变更条件的,合同成就时可变更。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反映了意义自治的原则。然后,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在发生什么情况时可以更改合同; 2、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变更合同。由于合同的订立体现了自愿原则,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当合同
准合同主要指两类,即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是指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前提下取得的不当利益。对于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
合同变更的类型有以下三种: 1、关于合同的概括承受,这是指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的转移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和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
首先,合同形式,是指作为合同内容的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其次,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它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合同内容,无需任何文字记载。口头形式主要适用于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条规定合同的定义,债权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是指确定、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受《合同法》(自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