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股东代表诉讼和代位诉讼的区别是: 1、原告主体不同。股东诉讼是原告是股东。股东代位诉讼中,原告是公司。因此,股东代位诉权可以是单独诉讼,股东共同诉讼。 2、侵权客体不同。股东诉讼中,侵害的是股东利益。股东代位诉讼中,侵害的是公司利益。 3、
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是,1、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合法性;2、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害;3、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属于到期状态;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债务人人身专属性权利。这里的专属性权利是指
代位权诉讼存在的问题: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以其债权为限;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可以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但不能主张对代位权人的抗辩;以及次债务人一般不能提起反诉。
股东代位诉讼的持股要求是,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份。并且只有在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具有诉讼职权的董事、监事等人员维护公司权益,而其怠于履职的,股东才能向法院起诉。
股东代位诉讼的法律规定如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董事会拒绝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直接向起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损害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
债权人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诉讼起诉状的写法如下: 1、首先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 2、然后写明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及证据来源; 3、最后写明致送法院名称,具状人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