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4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
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因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因单位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而终止的等。劳动者每在单位工作满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
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的计算年限: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条之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劳动合同如果是到期后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条件导致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规定: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合同期满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职工在本人本单位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劳动合同补偿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或者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
视情况而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