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4
一审判决前翻供的不能认定自首。这些观点和规定过于简单。鉴于自首的建立统一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不能因为当事人缺乏主观认罪态度而否认其客观、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其次,自首是指当事人在犯罪后和归案前的特定时间段内具有自首价值的行
自首后又翻供不是自首。相关规定当事人投案时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依据。因当事人自首而使悬案得以告破,在审案件得以顺利处理的,应当认为自首的价值已经实现,即使以后当事人翻供,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
不能。翻供后一般是不能成立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由一审法院对该案重新进行审理。案件发回重审时,原一审判决已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重审案件由一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另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另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后又翻供的,原则上应以一审庭审结束前能否认罪作为自首成立与否的依据。具体认定应注意下列两种情况: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在一审阶段翻供、二审期间又作如实供述的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是对“特别自首”的对称。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自首能否降低一个量刑档次要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重等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即法官既可以选择对犯罪分子从轻处罚,也可以选择对犯罪分子减轻处罚,如果是减轻处罚的,则降低了
自首和被逮住判刑相差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但是自首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