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9条的规定,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原因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二是延长期限的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审查批准。
延期缴纳行政处罚罚款的最长期限是不超过二年。如果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再予以处罚。而罚款延期的期限也最长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期限则由行政机关视当事人的困难情况来决定。
对于被处罚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的罚款缴纳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内。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则当事人可以当场缴纳。
行政处罚罚款交纳期限为十五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复议延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三十日。
如果当事人拒不缴纳行政处罚的罚款,则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履行期限届满后,或者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的三月内。如果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可以自行执行;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而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
延期缴纳罚款的最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二年。对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也不能超过该期限,具体的期限则由批准延期的行政机关视情况而定。
六十天。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