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0
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是行为,通常也称为给付,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根据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损害赔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债务关系类型: 1、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 2、类型债券和特定债券; 3、简单债务和选择债务; 4、单一债务和大多数人债务; 5、按份债和连带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 8、一时债务和继续债务; 9、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债务关系类型: 1、法定债务和意定债务; 2、类型债券和特定债券; 3、简单的债务和选择债务; 4、单一债务和多数人债务; 5、按份债及连带债; 6、主债和从债等。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之债
债权债务关系的种类如下: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3、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4、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5、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6、主债和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8、一时之债和继续之债; 9、无因管理
债权债务是相互统一的关系,两者相互依附,缺一不可。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
债权债务的关系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债权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欠款人。 债权人依法可以请求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而债务人因承担债务,需要在债权人的请求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请求权。
是利害关系。 1、利害关系人一般以为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当事人。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 2、债权债务债权是得哀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
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权债务关系做不同的分类。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分为“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又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法定之债”则可以细分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是相对的,出借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是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通常指借贷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基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