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权利的产生不同,担保的债权不同,效力的产生不同等,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催告程序是指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此外,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以及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不是物权,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它属于债权。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即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船舶优先权系基于船舶而产生的特定债权,该船舶及附属物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成立不必占有、不必登记。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是对的。其担保的债权包括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滩救助的救助款项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以及船舶的吨税、港务费的缴付请求等。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应依以下程序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一)申请,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二)优先权催告,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进行催促; (三)申请除权,无人主张的申请法院做出除权判决; (四)除权判决并
船舶优先权在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时产生。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执行:在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以催促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法律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受让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根据法律规定,债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不能履行债务时,以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点如下: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依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的,即它不是由当事人自行在合同中约定产生,而是由法律明确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2、追及性:追及性是指一旦产生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就依附于物并且不因所有权转移等情况的变化而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