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2.11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可以再次申请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再次申请鉴定的结论则为最终结论。 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不服一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处理的结果还不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对省级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因为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举证说明自己不服的理由。对于劳动能力认定的结果,关系着对事故的处理问题,同时也是与受伤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利益挂钩的,所以可以不服,但是一定要提出证据。
当事人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该申请期限从当事人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算起。但是省级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申请工伤认定。待认定工伤结论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
一、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2、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的处理如下: 1、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
对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不服的,可以再次申请鉴定。有关法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