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20
交通事故调解赔偿书是指当事人协商调解之后,对于赔偿的约定签订的调解书,其效力等同于合同的效力,所以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能力,对于不履行调解赔偿书的行为只能起诉解决。
这些人可参加交通事故调解: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 4、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
交通事故调解的参加人有: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并且各方的调解参与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调解不成的可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管辖法院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以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交通事故调解期限为十日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后的十日内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
1.受害方伤势严重,在医疗终结前是不宜调解的;2.伤情严重,需要安装假肢或者存在后遗症的;3.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或者可高可低的;4.农村户口,但是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
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在预定的时间参加调解,可以在预定的调解时间前一日通知承办调解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由承办
发生交通事故往往会涉及赔偿问题,如果此时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那么交警部门可以对损害赔偿申请调解,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致请求交警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调解
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车主或者车辆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