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 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申请公示催告。
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有: 1、被拒绝承兑、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 2、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
票据公示催告的期限不可以少于六十天。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
汇票、本票、支票等票据都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
一、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失票人应当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法院提出书面的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填明票据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以及申请公示催告的事实和理由。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的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
申请公示催告需要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请书; 2、票据的复印件; 3、前手背书人开具的证明; 4、与前手交易的合同、协议,给前手开具的发票等; 5、申请人的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委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受委
公示催告是指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票据公示催告适用范围为: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中国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
法院一般为缩短结案时间均采取六十日的公告期间。公告期确定为六十天,一旦公告期满,而票据尚未到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往往会导致票据持有人不能及时申报权利,而法院会因无人申报,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持有人只能通过另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