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1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为: 第一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2、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3、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4、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5、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
老人的财产由其配偶和所有子女共同继承。如果老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则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进行分配;如未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按照法律规定,分配顺序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A.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B.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C.缴纳所欠税款; D.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E.在投资者之间分配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 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
宣告破产之后财产分配顺序为: 第一顺序,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二顺序,职工债权; 第三顺序,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顺序,普通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
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认为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无法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并进行公告,告知债权人在指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可以是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破产之后按各债权人的申报顺序进行清偿债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企业破产之后,需要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通知、公告本企业债权人,清理债务、债权,并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法律规定清算组的此项义
公司破产的,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公司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补偿金等;2、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如果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