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视情况而定。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件》施行之前的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
婚姻破裂的判定标准有如下: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2、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并且不改正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
与军人结婚的限制性条件: (1)按照法定结婚年龄结婚,不能过早结婚。 (2)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3)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1.关于结婚年龄,要求未婚的军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响应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结婚。 2.关于军队干部配偶的条件,比一般公民严格,必须是历史清楚、思想进步、政治可靠
破坏军人婚姻罪的类型有: 1、重婚,即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骗取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以夫妻名义同居; 2、同居,即知道自己是现役军人的配偶,却长期公开或秘密地生活在一起; 3、通奸,即知道是现役军人配偶,长期通奸,情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在主观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教育无正当理由仍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或者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 (三)联系,煽动他人共同拒绝,逃避征召或军事训练;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的量刑标准是: 1、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是指科研、生产、销售单位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战时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故意泄露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