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6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权利有: 1、除委托人不同意的以外,可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的权利; 2、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3、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留置委托物的权利。
留置权不是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的。留置权主要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债权人不享有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法定抵押权。双方不需要约定,但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适用的留置权。留置权的前提是占有动产,买卖合同的前提是卖方占有交易对象,导致双方没有担保,没有担保,留置权不存在。根据司法实践,留置权适用
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纪律合同主体的限制;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纪律合同是承诺、双重事务、有偿和要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
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置留置物。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基本不可以采取留置权。
行纪合同是与以自己的名义与委托人签订的贸易合同。行纪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委托人可以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当委托人委托相应事宜之后,行纪人可以凭借自身的能力为其办事,并从中获得相应报酬。行纪合同属于债法的范畴,与英美法系中的信托不一样。
行纪合同有下列特点: 1.主体有限定性。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2.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国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