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我国行政复议活动中的当事人包括了申请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第三人,即除申请人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
行政复议终局的情况有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国务院作出的最终裁决或不能再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等。
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行政机关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等。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有: 1、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
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债务已经履行,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