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
担保人取消担保的方式: 1、过了约定的担保期限的; 2、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担保人可以通过如下方式取消担保: 1、经过债权人同意终止担保; 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内未主张担保权利; 3、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在此之前未主张债权。 一、设立担保人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
担保合同的有效期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但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有效期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借款合同展期后,如果是担保物权担保的,主债权有效,担保物权就有效。如果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不中断、中止,超过保证时间后,保证无效。
没有主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附属性,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或不存在主合同时,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有期限,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一般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是协商确定。如双方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抵押担保期间是可以约定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则按其约定的期限来确定担保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就是担保期间。
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内,担保关系一直存在,担保人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担保合同上或者合同里的担保条款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如果在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