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担保期是否已经届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期的,则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期间处理。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此时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房产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主债务的实际履行期限确定。主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就会消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反担保合同的规定有,如果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而设立反担保的,应当订立反担保合同;以及如果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则反担保合同一般也会无效。
担保期限的失效:一般是到期后两年,这两年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担保失效;一般都会主张,主张后转为诉讼时效。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规定的担保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一般是在到期日后两年就会失效。如果债权人在这两年内不提出债权,担保无效;一般是主张债权,债权转为诉讼时效。保证人有担保期限的,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没有约定的,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自主债务到期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期限有下列特点: 1、保证期间原则上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自由约定。 2、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的期间。 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及方式因保证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4、保证期间的经过具有消灭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但其效果取决于在该保
没有经济来源的人不能作为担保人,因为担保人的责任在于,当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担保人有责任义务帮助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若担保人没有经济来源的话,自然也就没有还款能力了。
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款人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如果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另外,在执行担保的过程中,必须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可以在担保执行的过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劳动合同中不可以约定担保条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责任,劳动者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
保证期间经过,则保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其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担保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年前签字担保现在是否无效,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双方约定了保证期间的,按照保证期间的约定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是五年及以上的,那么担保现在还有效。 2、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此时需要看主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