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1)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弃婴、孤儿,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收养人凭《收养证》、《准予迁入证明》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收养的子女在外地已有户口的,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1)符合《收养法》有关规定收养的弃婴、孤儿,收养人凭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 (2)收养人凭《收养证》、《准予迁入证明》到养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收养的子女在外地已有户口的,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按目前城乡申报户口的规定和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必须携带的证件有: (1)婴儿母亲的户口卡(已婚但户口卡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开具的出生证明; (3)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加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
1、申请。收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人的收
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为具备抚养能力、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手续为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解除收养关系时也应当进行登记。
收养孩子需要手续如下: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孩子需要的手续是: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要求的,对收养人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通过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进行融合,融合期满,经评估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能融合的,到收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同时,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
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合适并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
公民办理出生证明以后,没有入户是无法更改名字的。公民出生证明是无法修改的,若需要更改小孩名字是要求公民给小孩办理入户手续以后,再带上户口簿原件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更改孩子名字的。未满18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父母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收养手续所需材料为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无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