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0
无效婚姻是指三种情形的婚姻: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无效如果登记过的都有记录。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后果如下: 1、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其身份关系自始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于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
无效婚姻会产生的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属于同居关系。因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一方想要“离婚的”只需要解除同居关系即可。
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能上诉,由于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是法定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婚龄等原因造成的,一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后,作出的判决是终局性的。也就是说,婚姻效力问题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再上诉或申诉,
无效婚姻的疾病如下: 1、严重遗传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病; 2、指定传染病,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生育的传染病; 3、精神
婚姻被认定无效的影响: 一、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一方不具有继承另一方财产的资格; 三、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其中一方有精神病的不算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而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不如实告知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无效的情形具体如下: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重婚的涵义是指,在某人已经拥有配偶的情况下,该人再次与第三者进行结婚的举动。重婚行为在法律原则
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1、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2、确认婚姻无效必须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该婚姻被确认无
《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病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表现形式。若是想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起诉请求离婚。无效婚姻不能办理离婚证,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