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涉外离婚诉讼管辖的原则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别规定原则,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的原则有: 1、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在国内有住所地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在国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原则有: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别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法定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诉讼离婚管辖原则有: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特别规定,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无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是法定原则;如果是在国内办理的结婚登记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涉外离婚诉讼,一般根据下列原则确定法院管辖: (一)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法院一般规定: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