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施工合同可以写明发包人与承包人条款、工程名称和范围、施工准备条款、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工程质量和检验条款、价款及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竣工验收与结算条款、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保修责任等。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勘察合同和设计合同。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工程的名称、范围、质量;建设工期;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等。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该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承包方、发包方的身份信息;建设工程概况;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标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根据是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的不同,其内容也不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概预算等文件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以银行保函的方式来担保等。如果当事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则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包括以下方面:建设工程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中完成的工作构成不动产,通常涉及对土地的利用强制性规范限制;施工的承包人须是经国家认可的具有一定建设资质的法人。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挂靠”);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承包人承揽
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该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建设工程招标人包括提出建设工程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可选择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