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
增加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增加滞纳金是在当事人对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缴纳义务逾期不履行情况下的一种措施。不包含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因此不属于行政处罚。
计算行政处罚滞纳金的方法:一般是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计算的。但是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且除滞纳金外,行政机关还可以依法采取拍卖、划拨等措施。
征收滞纳金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处罚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内未交纳罚款的,对违法人员可以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缴纳罚款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就可以处滞纳金。行政机关可以先催告当事人履行,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的执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