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5
涉外婚姻管辖权的规定:首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一般原则之外,还有一些特殊规
涉外离婚法院管辖地的确定: 1、被告在国内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在国内无住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
冷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冷暴力实际上是一种精神虐待,容易导致夫妻双方心理上的扭曲,而且严重了可能会产生极端想法,进而导致成实质性的伤害事件;也容易使丈夫或者妻子产生外遇,致使家庭矛盾进一步加深;此外,对未成年子女也容易产生影响,致使孩子性格孤僻
犯罪未遂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进行酌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罚金也应当从轻处罚。
共同犯罪中的责任判定如下: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决定犯罪人的罚金数额时,要以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为根据,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
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3条予以明确禁止。 第二、抱养童养媳。抱养童养媳是
女性家暴犯法,只要是家暴,就是违法行为,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如下: 1、身体虐待,即是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 2、言语虐待,即是企图以字眼、声调来控制或伤害另一个人; 3、心理虐待; 4、性虐待,即是强迫对方进行性行为、逼迫对方
涉外劳动用工关系的确定的基础是单位为其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同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