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0
抵押财产的范围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不能抵押的情形有: 1、土地
动产抵押的范围: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动产;而动产物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时间和范围: 1、质押担保的时间一般就是主债务的履行时间,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2、汇票、支票、债券、仓单、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财产性权利。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
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动产的范围相当广泛,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保证担保的范围有主债权以及由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保证担保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的内容有: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关系成立之后,债务人届满未履行债务,债权人要实现抵押权,在什么范围内优先受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