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7
赠与合同不承担下次担保责任,法律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附义务的赠与,则赠与人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需要对瑕疵负责。
订立买卖合同时,其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在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受人时,需要担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要担保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况如下: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3.合同可撤销:指
瑕疵履行造成根本违约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方式: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解除合同有以下方式: 1、协议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
合同有瑕疵,撤销权不消灭,撤销权消灭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才可以,具体是: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一,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共同的争议,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第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的,应该按照本法第511条的规定
和合同的效力瑕疵,主要是指合同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话,一般应当
合同效力的缺陷包括: 1、合同无效: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而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虽已成立,但能否生效尚未确定,因不完全符合相关生效要求; 3、合同可撤销:指一方基于重大
合同有小瑕疵,也是可以生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有小瑕疵,也是可以生效的。我国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