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8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是指侵犯民事权利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时效期届满,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即胜诉权属于消灭。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因此,
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因此,代位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
代位权诉讼主体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是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要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民法典中债务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时候开始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债务人的代位权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地位: 1.债务人应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参加代位权诉讼; 2.债务人是否必须参加代位权诉讼,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3.债务人对代位权诉讼裁判享有上诉权。
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在三年的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维权;但超过三年的,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