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07
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是不超过6个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妇女; 3、是唯一不能自理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案的需要,采取监视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3、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等等。
我国对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下: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
法律规定的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解除条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解除;被监视居住的,经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查明真相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监视居住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得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包括以下特殊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
在我国,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
监视居住是根据下列规则来折抵刑期的: 1、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2、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
指定监视居住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尚未办结、确定有必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被采取监视居住人没有固定的住处,或者其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其住处执行有妨碍侦查的可能,
监视居住能转成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取保: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 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