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出资请求权是公司对股东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其不适用诉讼时效。原因在于股东出资义务具有较强的公法性质,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缴付出资请求权是基于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而由公司享有的法定债权请求权,不同于基于当事人合意产生的意定债权请求权,可以由
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内部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
请求履行合同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
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股东是一定要履行出资义务的,这是法院最基本的义务。公司的股东若是没有如实出资的,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综合上
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催告该名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该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各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
(1)除名制度仅在股东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适用,即当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时,公司股东不得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之前,应当确定合理的期限催告
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起点是:一般担保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担保人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消除之日起计算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期限届满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包括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未出资范围内对于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若是虚假出资或者是抽逃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