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8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根据纳税人类型和固定资产可否抵税的不同而不同,大体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后取得的按规定不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时,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即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小规模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售价款*17%,除向个人销售外,可以开专用发票。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处置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处理如下: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
纳税人销售自己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销售已经应征过消费税的游艇、机动车、摩托车超过原价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未超过原价值免征。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2、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固定资产评估后增值,不得改变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不能将增值部分转增注册资本。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不可以转增资本,也不得改变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长期待摊费用、生物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不可以转增资本。 固定资产评估后增值,不得改变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更不能将增值部分转增注册资本。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固定资产采用现值计量的情形是: 1.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2.弃置费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时采取现值口径。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入账成本口径选择之一。 4.
出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方法:只要固定资产在购进时先抵扣进项税额,再在出售时按适用税率征税,这样就可以符合增值税简易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条件,自然人也就可以在出售固定资产时抵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