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5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拐卖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将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妇女等情形的,将判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属于拐卖儿童罪的情形: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分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需要其主观上具有出卖妇女、儿童的目的,如果不存在出卖的目的,只是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控制范围的,是拐骗儿童罪,如果以索要财物为目的,构成绑架罪,客观上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中转、运输妇女、儿童的行为即可判定构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是: 1、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有: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情节有: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
涉嫌拐卖儿童的不一定会判死刑,一般要达到情节特别严重,那么才会对行为人处死刑。虽然拐卖儿童很可恶,但在判刑处罚的时候,也是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采取以下措施,可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制定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方面的法律法规,成立专门的打拐工作机构,建立预防打击反拐工作的长效机制。严格执法,积极及时地处理相关的举报。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 2、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