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5
一、债务人死亡,正在执行的债务没有清偿,债务人有承包地由其继承人耕种,继承人又不承担债务时,可强制执行债务人承包地抵偿债务。 二、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人本人有承包地,该承包地由第三人代为经营的可执行。 三、债务人长期躲在外地逃避执行,无其他
土地承包纠纷,法院受理。但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以及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受理。所以当事人要按程序解决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立法目的是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转包合同并不都是无效的。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转包合同指承包人之间签订的转包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承包权的转让,即中标
无效合同包括的类型: (1)一方或多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合同; (4)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
分包合同无效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隐瞒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著名合同之一,应以合同法和合同法为
强行低价承包土地违法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的界定是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而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进行生产经营,承租人支付租金,原承包合同仍由承包方履行的行为。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目前,我国已经经历了两轮农村土地承包。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国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普遍为1983年前后开始,以15年为期限,到1997年为止。第二轮是从1997年开始到2027年,以30年为期限。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