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
协议离婚后可按照约定或法院的裁判申请探视权。若对方拒绝履行约定的协助义务,当事人可起诉处理,若不履行生效裁判载明的协助义务,当事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1)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视权行使是
离婚协议书探视权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上写的探视权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探视的时间、探视的方式、探视的地点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根据法律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并且,探望权之行使不以承担抚养费和未再婚为前提。可见,探望权之权利主体系非直接抚养子女之父或母;直接抚养方则为探望权之义务主体,应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
离婚协议探视权的规定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一般包括可以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协议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子女抚养权归属; 4、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5、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协议中探视权的约定和处理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索权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权;中止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探望权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