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按照原则指定监护人的原则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根据相关规定,监护人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在未确定监护人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监护权转让的原则: 1、双方自愿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自愿协商变更监护权,只要双方重新制定监护协议; 2、法定变更原则。协商不成的,一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监护权; 3、尊重儿童意愿原则。实际上,如果孩子满8岁,孩子表示愿意改变抚养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 1、以教养、保护为目的的原则。适用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职责; 2、以保障被监护人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的原则。适用于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职责。
精神病人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原则有: 1、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 2、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监护人主要目的是: 1、对被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 2、对被监护人的财产、人身等相关权利予以保护; 3、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其他目的。
所谓“三现”,指的是现场、现物、现实。也就是说,当发生问题的时候,管理者要快速到“现场”去,亲眼确认“现物”,认真探究“现实”,并据此提出和落实符合实际的解决办法。 “五原则”,是指从“三现主义”出发,分5个步骤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