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4
附义务的遗嘱,当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义务后是有效的,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不是所有代写的遗嘱都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 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应当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公证后能更改。更改遗嘱是立遗嘱人的权利,但是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比较高,因此公证遗嘱一般需要通过再立公证遗嘱的方式进行更改。如果只是重新写一份遗嘱,很有可能重新写的遗嘱无法对抗已经公证过的遗嘱。
亲人一般不可以代写遗书。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但代书人不可以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可以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不能公证,因为根据《遗嘱公证细则》明确规定了,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带上遗嘱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本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死亡的不能再办理遗嘱公证。
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不能公证,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公证细则》第四条规定,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
根据我国法律条款规定,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是不能够进行公证的。遗嘱人已经去世的,是不能够再进行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公证通常情况下是指在公证员的见证下由遗嘱人进行签订并且宣布遗嘱的一种形式。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的一方首先到场,公证员必须对遗嘱的
老人自己写的遗嘱满足下列条件就有效:老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老年人所立遗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胁迫或欺骗;自书遗嘱的内容是合法合规的;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有自书遗嘱又有录音遗嘱的,如果两份遗嘱的内容和形式要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后立的遗嘱有效。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有效的遗嘱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具有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完全是出于自愿,按照自己的真实意图制作的,而并非是受他人的欺骗或胁迫而订立;
代书遗嘱本人必须签字,否则是无效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