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诉讼离婚的管辖可采取下列方式确认:一般确认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不能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才能适用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
离婚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
诉讼离婚的,一般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或者是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不在中国居住、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被宣告失踪等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中的相关管辖: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
离婚诉讼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的管辖地具有如下法律规定:一般的离婚诉讼,由想离婚的一方前往另一方的经常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