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2
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前后有关情况的陈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可能超出上述范围,例如,被害人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则属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为伪证罪主体。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做伪证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有采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根据法律规定,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所谓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与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触或耳闻目睹犯罪行为的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的陈述一般要与证人证言分开。被害人陈述指的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虚假陈述可以成伪证罪主体,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 (1)从侵犯的法益看,伪证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的客观公正,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样会对司法客观公正造成侵害或威胁。 (2)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完全可以归入证人的范畴。 (3)从法条协调关系的
1、作为法庭审理过程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有助于法官发现案件真实。 2、最后陈述程序可以突显对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如果说前述一方面是出于能够准确地惩罚犯罪的考虑的话,那么这里可以认为是出于保障被告人人权的考虑。 3、被告人的
只有被害人陈述不能构成抢劫罪,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来进行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被害人陈述范文的书写应当包括: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的基本信息、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等。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是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只有被害人陈述不能构成抢劫罪,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证明来进行判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