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30
针对不同情况,我国对离婚诉讼管辖法院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一般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情况《
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规定: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
起诉离婚管辖地一般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有以下特殊情形的离婚案件,管辖地会不一样: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或
1、若涉外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原告是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居住的,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确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
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婚姻缔结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
一般诉讼离婚有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下列情况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确定如下: 一、离婚诉讼是原告对被告的原则,需要在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二、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居
异地离婚诉讼根据被告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军婚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