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
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应当指定辩护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案件应当指定辩护人: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开庭审理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情形: 1.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2.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3.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
指定辩护的适用情形: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法定指定辩护的情形有: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下列情形适用指定辩护制度: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基层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
有权聘请辩护律师的主体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指定辩护。
辩护律师的权利包括: 1、阅卷权,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到相关的机关处进行阅卷,了解案情; 2、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诉讼服务; 3、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