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通过并生效,由于新法的实施,适用法律以及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结合法院的审判实际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法实施后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目前最新的新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管辖、回避、诉讼参与人、证据、期间和送达、调解、保全和先予执行及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进行明确的规定。就回避而言,明确了如果双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或者说,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各种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的一些具体解释,比如对民事诉讼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扩充性解释、专利纠纷案的管辖机构、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详细解释以及针对审判相关人员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况、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相关规定和在证据环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2.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
进一步确立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规范,然而无论是这一司法解释本身还是司法解释中关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条文,无不存在诸多争议和缺陷。对此,只有不断地从立法上加以构建和完善,才能最终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的良好适用。
回避指司法人员由于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而不参加该案的侦察、审判等活动。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
第一,关于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关系问题。按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第二,关于争议标的的理解问题。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2.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3.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
1.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2.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原告起诉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