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10
为依法惩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活动,相关的司法解释例如: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性采矿罪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行为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应定非法采矿罪。对犯此罪的人,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非法采矿罪最新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我国罪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非法采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擅自采矿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规定了本罪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形: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
非法釆矿罪的司法解释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非法采矿罪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在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的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或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等,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非法采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1、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2、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叫刑法的效力范围,它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范围、在什么时间它是有效的。刑法的效力范围可以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问题。我国刑法是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假释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 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适用假释的对象条件中还有一个限制条件,即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放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犯罪。非法放贷的适用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
非法采矿属国地资源局部门管辖范围。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由国地资源局予以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人民进行判决。行为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