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当事人之间因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争议,双方宅基地使用证存在着界限不明确或界限重合或双方均无宅基地使用证的情形就属于权属不清,双方协商不成,必须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政府作出确权决定。享有权属依
有权属的宅基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处理,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规定是: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
宅基地使用权有以下特点: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人身属性。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同居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有: 1、保护非婚生子女利益原则:同居期间男女双方所生子女仍然受我国《婚姻法》保护; 2、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原则; 3、依法分割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同居期间,双方对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土地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先由有关人民政府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土地使用权纠纷能调解的,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原告起诉被告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原则如下: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 2、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3、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
婚约财产纠纷有哪些调解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发生于未成婚或虽然成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双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双方父母实际参与其中,矛盾往往较难调和。在实际调处中应当注意: (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 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
遗产继承纠纷通常是因为遗产分割产生争议所致,纠纷往往发生在与被继承人有着血亲关系和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并且往往涉及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与死者的亲情纠葛。因此,妥善解决遗产分割纠纷,对维护家庭和谐、社会安定十分重要。
我国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是“房地一体原则”,通俗的说就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从常理上看,房地一体原则源于房屋和土地的天然的不可分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