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3
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对公司的亏损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履行出资的责任后,以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所以股东无论是否参与经营,都以出资额承担公司的亏损。
股东不参与经营是不承担公司亏损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不参与经营,原则上是不承担公司亏损的。债权债务由公司这个企业法人承担。因为公司有法人资格,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不参与经营是不承担公司亏损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
在我国公司股东原则上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亏损,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有股东滥用法人的资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使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在法律上不应承担公司的亏损,但由于公司必须以税前利润弥补亏损才能向股东分配红利,导致减少分红从而实质承担公司的亏损。 公司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公司自身经营行为造成的,不是股东行为造成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亏损应该公司自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承担公司经营期间亏损的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或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以其抽逃出资或者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是一个组织,没有法人是否参与经营的说法。如果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经营,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