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4
有效。合同有效与是否是隐名协议无关,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则合同本有效。
隐名股东的认定是一项常见的实际工作,更多地出现在解决隐名股东和明显股东纠纷的场景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一的裁判观点倾向于内外差异化、区别化处理的原则。对于公司内部关系,私法支持合同自由、意义自治、合同优先。如果判断有效,双方都有约束力,以
隐名股东作为债务人由于怠于行使其债权,让其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依法由债务人负担。
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方式是: 1、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会议; 2、符合条件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时,召开临时会议;决议方式是: 1、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的决议的,必须经
股东除名制度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股东除名是指股东出现特定事由的,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将该股东除名。
股东除名是出现特定事由时,公司按照特定程序剥夺不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对不履行义务的股东除名不需要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直接做出决定。公司做出除名决定后,不需要被除名股东的配合,不履行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即刻丧失。
隐名股东是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显名股东是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出资、登记的一方当事人。
隐名股东退股,对于新的隐名股东,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
股东退股的方式有: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达成转让价格,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2、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这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发展前景。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必须经过
隐名股东退股,若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股的,股东名册就会变更,也应当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时受让人便会成为股东而不是隐名股东。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 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