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8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行为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给其报酬的行为。
行纪合同的含义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应当遵守委托人的指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
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给行纪
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使义务和权利发生变化的一种现象。合同变更不仅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它也是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法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双方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职责,并采取补救方式或按照合同事先约定好的违约条款,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针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通过以下
保管合同又被称为“寄存合同或者寄托合同”,它指的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中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无偿地或者有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或者应寄存人的要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 1、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