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7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一些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债权享有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如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债券等。
债权人的权利有代位权、转让权、撤销权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的到期债务,放弃其对于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债务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第一债权人在法律中没有规定相关的概念,但是第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履行其自身债权而导致第一债权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其有权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债权。
第一债权人的具体意思是:债权人将自己债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下的债权人,次债权人为第二债权人。但值得注意的是,债权转让的,债权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对次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 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
欠条上的债权人是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
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 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合同法上叫做混同。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不必由当事人为意思表示。混同发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主要包括企业合并、债权人继承债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意思就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低价出售资产、放弃到期债权等的行为侵害自己债权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权利。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
属于合同的保全。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