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3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是剥夺犯罪分子的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政治权利的剥夺原因: 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 二、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
政治权利的剥夺原因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应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为防止被特赦或假释后利用政治权利再次从事犯罪活动,应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的犯罪分子,为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权利,应剥夺政
剥夺政治权利依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执行方式:第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第二、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原因有三个:第一,对危害国家安全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为此类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对这些敌视、蔑视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国家当然要依法剥夺他们从事政治活动和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因为
剥夺政治权利有三个原因:1、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故意犯罪,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性大。对这些罪犯都是敌视和轻蔑的国家制度和社会秩序,国家必须要依照法律,剥夺他们的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和参与管理国家的权利,因为如果他们不
被判决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除了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应当被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外,其他罪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到五年。如果是被判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同。如果死缓或者无期减为有期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到十年。
第一,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第二,集会、言论、结社、出版、示威、游行自由的权利;第三,在国家机关任职的权利,这里的职位包括任何职位;第四,担任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民团体、国有企业领导职位的权利,这里的职位仅限领导职位,被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在里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以下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判处